- 索引號: czj/2023-00023
- 分 類: 其他
- 發布機構: 穆棱市財政局
- 文 號:
- 發文日期: 2022-01-11
- 主題詞:
- 時效: 現行有效
- 名 稱: 穆政規〔2022〕1號 穆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穆棱市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穆政規〔2022〕1號
穆棱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穆棱市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穆棱市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穆棱市國家出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穆棱市國家出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推動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市內機關、國有單位(以下簡稱出資人)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二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四條市政府根據需要,授權市財政局(國資辦)、市發改局、市住建局、市應急局、穆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機構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市財政局(國資辦)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被授權的部門、機構履行職責。
第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市政府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須經市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市政府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市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第三章市屬國家出資企業
第九條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章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人事管理
第十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性質、規模合理確定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數,并寫進《公司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向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關于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數的建議。
第十一條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人事管理履行指導、監督的職責。
第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疾旌细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十五條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
第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科學合理地設置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確定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職數、薪酬標準,并將上述方案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指導、監督下擇優選擇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
第五章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決定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法行使權利。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上述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二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市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市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市財政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二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在月末、季末、年末將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報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大型工程建設、大額商品(服務)采購,實施前必須將方案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實施時參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辦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維修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公務用車的配置和使用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市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三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穆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1日